关于《暨阳街道艮塔东路与东三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浙江富润印染有限公司拆迁地块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受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块责任人”)于2025年7月委托杭州华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对暨阳街道艮塔东路与东三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浙江富润印染有限公司拆迁地块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地块基本情况
暨阳街道艮塔东路与东三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浙江富润印染有限公司拆迁地块1#)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和东三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东至艮塔东路,南至杨树畈路,西至浙江富润印染有限公司拆迁地块2#,北至东三路。地块总占地面积53224.6m2,合约79.8369亩,地块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20.245209°,北纬29.697712°。
2、污染物识别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田、民居和原浙江富润印染有限公司(行业代码17纺织业)。本地块周边涉及的企业包括铁鎯电动工具厂老厂、浙江富润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协联热电有限公司、诸暨富润染整有限公司、铁鎯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等。地块内外识别的特征因子包括铅、汞、镉、砷、镍、锑、六价铬、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氯苯、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䓛、萘、偶氮苯、苯胺、3,3-二氯联苯胺、2-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石油烃(C10-C40)、pH、氟化物、AOX、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甲醛、丙烯酸、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地块内及周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进入土壤而对土壤及地下水产生污染,通过土壤、地下水迁移等途径可能会对本地块产生影响,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边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布点方案
第二阶段共布设土壤采样点143个(S1~S143)、11个地下水采样点(GW1~GW11)。地块外共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DZ1)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DZGW1)。共分析土壤样品677个(包括地块内610个、对照点4个、平行样63个)、地下水样品15个(包括地块内11个,对照点1个、平行样3个)。
4、调查结果
土壤检测情况:本次调查土壤检测项目总计59项,包括pH、GB36600-2018必测45项、锑、总铬、氟化物、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甲醛、偶氮苯、3.3-二氯联苯胺、2-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土壤样品59项检测项目中,检出26项,分别为pH值、砷、锑、镉、六价铬、铜、铅、汞、镍、三氯甲烷、二氯甲烷、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对(间)-二甲苯、邻二甲苯、石油烃(C10-C40)、氟化物、铬、甲醛。地块内土壤检出项中总铬、氟化物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附录A中敏感用地筛选值;甲醛指标检出值均低于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各检出指标(除pH外)检出值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地下水检测项目共计62项,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基本35项和特征因子27项:锑、镍、总铬、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甲醛、苯胺类(苯胺、3.3-二氯联苯胺、2-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等)、氯苯、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AOX、丙烯酸。地下水样品62项检测项目中,检出31项,分别为pH值、色度、浊度、锑、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铝、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镉、铅、三氯甲烷、可吸附有机卤素(AOX)、可萃取石油烃、甲醛。地块内色度、肉眼可见物、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锌、铝、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汞、砷、镉、铅、三氯甲烷、锑检出浓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要求;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值低于参考标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2020.3.26)附件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AOX检出值低于参考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3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甲醛检出值低于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3中标准限值;浑浊度、总硬度、铁、锰、碘化物检出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要求。
地下水风险评估:浑浊度、总硬度、铁为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毒理学指标和《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的前提下,这些指标均无需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超标污染物锰、碘化物通过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地块内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也不进行开发利用,且在一类用地规划条件下不具备地下水暴露途径,可排除环境风险,因此无需启动下一步调查。
5、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用途要求,无需启动下一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