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暨阳街道苎萝东路与艮塔东路西南侧地块 (原铁鎯电动工具厂拆迁地块1#)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受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块责任人”)于2025年2月委托,杭州华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对暨阳街道苎萝东路与艮塔东路西南侧地块(原铁鎯电动工具厂拆迁地块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一、地块概况
暨阳街道苎萝东路与艮塔东路西南侧地块(原铁鎯电动工具厂拆迁地块1#),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和艮塔东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东至艮塔东路,隔路为天空星城;南至原铁鎯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厂房;西侧为金鸡山路,隔路为高创弈公馆;北侧为苎萝东路,隔路为金鸡山后居。地块总用地47836.9平方米(71.76亩),中心坐标为120.245009°E、29.702799°N。
1960年代地块以前为农田;60年代~2000年为农田和农科所;2000年~2007年为农田、农科所、民居和气象站;2007年~2011年为农科所和民居;2011年~2014年为农科所、铁鎯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和民居;2014年~2018年为农科所、铁鎯电动工具有限公司、驾校、民居和菜地;2018年~2024年为农科所、铁鎯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民居和菜地;2024年至今为空地、民居和菜地。2024年地块内开始拆除。目前地块内大部分建筑已拆除完毕,遗留地块北侧3栋民居建筑未拆除。
二、地块规划与调查启动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地块原用地性质包括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因此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评价标准
本地块土壤评价标准采用以下方法进行风险甄别:
①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
②《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未列明的污染物项目总铬、氟化物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
③上述标准中未列明的污染物项目根据其他省市相应地方标准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地下水评价标准选取规则如下:
①地下水污染物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限值标准进行评价;
②对于上述标准中没有涉及的污染物,参考《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③对于上述标准中没有涉及的污染物,对检出污染物开展健康风险分析或者计算风险控制值。
四、检测分析结果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7个(S1~S7)、堆土点2个(D1~D2,其中D1堆土点和S7重合)、3个地下水采样点(GW1、GW2、GW3)。地块外共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DZ1)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DZW1)。共分析土壤样品36个(包括地块内32个、对照点4个)、地下水样品4个(包括地块内3个,对照点1个)。
土壤检测情况:本次调查土壤检测项目共计53项,包括pH、GB36600-2018必测45项、锑、总铬、氟化物、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土壤样品53项检测项目中,检出21项,分别为pH值、铜、镍、铬、铅、镉、汞、砷、锑、氟化物、三氯乙烯、1,2-二氯苯、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茚并[1,2,3-cd]芘、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石油烃(C10-C40)、氯甲烷(仅对照点检出)。地块内土壤检出项中铬、氟化物指标检出值低于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附录A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余各检出指标(除pH外)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检测情况:本次调查地下水检测项目共计55项,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基本35项和特征因子20项:锑、镍、总铬、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苯胺、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AOX、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55项检测项目中,检出29项,分别为pH值、氨氮、碘化物、氟化物、镉、耗氧量、浑浊度、石油烃(C10-C40)、AOX、硫化物、硫酸盐、铝、氯化物、锰、钠、铅、氰化物、溶解性固体总量、肉眼可见物、色度、砷、锑、铁、硒、硝酸盐氮、锌、亚硝酸盐(以N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硬度(以CaCO₃计)。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指标除浑浊度、肉眼可见物、铁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参考《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低于其第一类用地筛选值;AOX检出值均低于参考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3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对照点。浑浊度、肉眼可见物、铁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用途要求,可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开发,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