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运河新城单元GS1004-09-2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一、地块概况
杭州市拱墅区原运河新城单元GS1004-09-2地块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总管堂社区,东邻GS1004-09-1地块,南至祥园路,西至规划支路七,北至规划支路,中心坐标为120.130148°E,30.340457°N,用地面积为20044m2。规划用地性质为R21二类城镇住宅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所列的070102二类城镇住宅用地/1206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地块内现状为闲置空地(原生树木保留);历史上为农田、杭州船舶修造厂、液化空气(杭州)有限公司、临时停车场、建筑工棚等。
二、地块规划与调查启动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R21/S2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地块按规定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评价标准
根据地块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图,本次调查地块规划为R21/S2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属第一类用地。确定地块为敏感用地的,其土壤污染状况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中一类用地的污染物限值评价,因此本地块按照一类用地的污染物限值进行评价。
1、本地块土壤评价标准采用以下方法进行风险甄别:
①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
②《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未列明的污染物项目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
③上述标准中未列明的污染物项目根据其他省市相应地方标准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本次调查项目甲基叔丁基醚执行《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筛选指导值(试行)》(DB23/T 3314-2022)中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制(增选项目)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本地块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因此地下水质量指标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因此地下水评价标准选取规则如下:
①地下水污染物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限值标准进行评价;
②对于上述标准中没有涉及的污染物,参考《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③对于上述标准中没有涉及的污染物,对检出污染物开展健康风险分析或者计算风险控制值。
四、检测分析结果
1、土壤检测情况:本次调查土壤检测项目共计54项,包括pH、GB36600-2018必测45项、铬、锌、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甲基叔丁基醚。土壤样品54项检测项目中,检出11项,分别为pH值、铜、锌、镍、铬、铅、镉、汞、砷、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地块内土壤检出项中锌、铬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附录A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余各检出指标(除pH外)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检测情况:本次调查地下水检测项目共计77项,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基本35项,土壤中必测45项除去与地下水项中重复因子外35项、铬、甲基叔丁基醚、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77项检测项目中,检出28项,分别为pH值、色、浊度、肉眼可见物、耗氧量、溶解性固体总量、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氯化物、硫酸盐、氟化物、碘化物、硫化物、总硬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钠、铝、铜、锌、镍、铁、锰、铅、镉、砷、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仅对照点有检出)。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指标除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耗氧量、氨氮、硫酸盐、硫化物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参考《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低于其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耗氧量、氨氮、硫酸盐、硫化物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用途要求,可作为R21/S2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开发,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